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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er19 法医临床学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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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uo;,长骨骨折构成轻伤,如果愈后效果不好,影响腿部功能,还有可能构成重伤。但是,法医发现赵某的下肢关节处有一个巨大的骨肉瘤,而正是因为这个肿瘤,赵某的骨骼变得比正常人要脆得多,这种骨折应该是一种“病理性骨折”。结合调查,肖某并没有对赵某的腿部进行殴打,所以赵某的腿部骨折和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和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伤情就不能鉴定了。

周某在晚上吃大排档的时候,被邻桌的小混混打伤,到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周某上网查阅伤情鉴定标准后发现腰椎骨折可以构成轻伤,遂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审阅周某的CT片后,认定周某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骨折愈合历史应该有5年以上了。本案的损伤和纠纷也就没有了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伤情同样不能进行鉴定。

2.法医在认定某一种伤情的鉴定结论之前,必须要确证伤者存在病理基础。

方某在一次群殴中,被人用砍刀砍伤了背部,当时就立马送往医院救治。医院的病历记载其血压很低,达到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标准,但是医生在清创缝合记录里,却明确写到失血300毫升,清创过程中未发现大血管破裂征象。失血性休克可以鉴定为轻伤,严重者可以鉴定为重伤。但是失血性休克必须有大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这个病理基础,通俗地说就是没有损失足够多的血液,人体是不会休克的。方某没有伤到大血管,只丢失了300毫升血液,肯定是不会休克的,因为我们知道,很多人无偿献血400毫升都没有异常反应。所以这个案子因为没有病理基础,而不能用失血性休克进行鉴定,只能用其身体上的创口长度比照相应标准进行鉴定。经查,方某和出诊医生是朋友,医生为了写重方某的伤情,在病历里故意写低方某的血压,下达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3.法医必须独具慧眼,识破诈伤和造作伤。

因为轻伤可以调解,所以一份法医学伤情鉴定书可能就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大额赔偿。很多不法分子就会因为这一点,诈伤或者制造造作伤来骗取伤情鉴定结论。诈伤和造作伤的定义不同,我们来分别讲述。

丁某在被他人殴打了头面部以后,到法医门诊称自己的视力严重下降。视力或听力下降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轻伤,下降严重可以构成重伤。但是视力和听力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若他自己能看见说看不见,怎么辨别他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呢?这种情况就称之为诈伤。为了解决这些当事人可以主观控制结果的伤情鉴定问题,法医也有很多办法。法医对丁某进行了“伪盲实验”,确定了丁某视力正常,从而对其“伤情”不予认定。法医可以通过一些人工的实验法(比如伪盲实验)和一些先进仪器的检测(VEP、ABR)发现伤者是否存在诈伤的情况,从而保证法医学伤情鉴定的客观公正。

造作伤就是指伤者在纠纷后,自己制作假伤,从而嫁祸给对方当事人的手段。这种手段很恶劣,一旦被公安机关掌握证据后,会追究伪证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大额赔偿款的诱惑下,造作伤也屡见不鲜。

律师曹某和别人因为欠账还钱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被对方用扳手砸伤了头,当时鲜血直流。110出警后,让曹某先去医院救治,然后再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曹某独自前往医院后,于当天下午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检验曹某头部伤情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一处3厘米长的钝器创口,这一处创口的尾部延伸有一条8厘米长的锐器创口,依据“轻标”,头部钝器创口达6厘米或锐器创口达8厘米构成轻伤。但本案中,一把扳手可以形成一个钝、锐参半的创口吗?一把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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