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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好与坏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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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明晚期,已细分为官户、杂户、乐户、疍户及堕民等种类了。

官户并非是指官员的户籍,而是指户籍虽直隶“农司”,但身在官府,听命行差于大小官员的下等民,多为战俘后代;地位比奴婢略高,却也高不到哪儿去。他们只能在相互之间婚配,不得娶嫁“良人”亦即士农工商,违者杖百。没有武松那等抗击打的功夫,不被活活打死才怪了。

杂户乃指被判以“谋反”“降判”等“政治”罪名的人的后代;后代的后代亦在其列。

北周建德六年(公元557年)曾颁诏书,谓“一从罪配,百世不免,罚既无穷,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从宽典。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当永削之”。

“革”自然就是改革。这“道统”的改革自然是进步。我们今人偏不以为然的话,那么今人又成了什么人?

北周的“天子”以为仁心一发,天下“自此无杂户”矣。

哪里有他想的那么简单!

到了唐朝,“道统”又复原了,依然规定“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并且更严了,“良人娶官户女者”,亦将受严惩。却也留了一线希望,若有忠义表现,侥幸获得赦免,可跻身平民行列。

此外还有驿户——因亲属犯罪逃亡而被发配到偏远驿站的服役者。

营户——被强迫迁徙并从事营造苦役者。

乐户——罪犯亲属中有姿色和艺术细胞者,被选中为官为军从事声乐服务的男女,女性自然也得奉献身体。乐户之地位与官户同等,也只能在同类中自相偶配。

疍户与九姓渔户,唐宋以后从四川、云南迁徙到两广及福建的草民,无土地,世代居水上,以船为家,善潜海取蚌采珠,主要以打渔市鱼为生。他们中每有途穷路末,自卖为奴者。

从事优伶、舆夫、吹鼓手、剃头、抬轿子、演戏、说书等职业者,都被认为是沦落之人,户籍与丐户归于一档。元、明两朝,男不许入塾读书,女不许缠足(反而是幸事),自相婚配,不得与良民通婚姻。“即积镪过万,禁不得纳赀为官吏”——这种情况,延至清代;出身铁定,绝不可变。

清朝出于满人自身的尊卑观点,对以上等级制度又有添加,连衙役皂卒也归入了贱民之列,严格禁止他们的子孙参加一切仕考。所谓皂卒,穿黑衣的使唤人也。衙役的后代即使已被过继给良人为子,仍不准应试。而良民一旦被招募为衙役,其身份也便由良而贱。

清代刑律规定,奴婢伤害平民从重处罚——奴婢殴良人者,比凡人罪加一等,“至疾者,绞;死者,斩。”如奴婢殴“家长”,属弥天重罪——不论有伤,无伤,不分首从,“皆斩”。

清代依然禁止“良贱通婚”。

康煕二十四年(1685),朝廷就八旗内部放奴为民颁发条令:凡八旗户下人家,倘若出于自愿,可以“恩准”奴仆还自由之身。随后,又将此条例推及汉官。且明文规定,获释奴仆“准与平民一例出仕”。

康煕不愧为英明统治者,他此决定,为清朝的统治赢得了好口碑。

雍正五年(1727),朝廷又下诏,允许部分表现有功义的贱民脱籍归良。诏曰:“朕以移风易俗为中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免至污贱终身,累及后裔。”

乾隆三十六年(1771),续颁“新法”——即使那些籍在疍户的和堕民,若经四代“清白自守”,亦可入平民籍。

于是,有助于我们明白,何以清灭明后,在不甚长的时期内就基本稳定了统治局面——靠的不仅仅是镇压。而元灭宋后,对汉人全无德政可言。故,清比元的统治期长久得多。镇压与怀柔并举,努尔哈赤的后代们,在此点上比成吉思汗的后代们略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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