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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七案 碎尸式自杀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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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尸案件进行了介绍,也介绍了法医在处理碎尸案件中所发挥出的作用。

在接到碎尸案件报警后,法医抵达现场,要尽可能多地寻找、收集尸块。首先通过尸块的损伤形态,以及对现场的勘查,综合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究竟是什么。

在确定死亡方式后,法医会对尸块进行研究。在尽可能明确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伤工具以及分尸工具以后,还需要进行以下几点工作:(1)根据尸块的生理解剖特征推断死者的性别。(2)根据耻骨联合面、牙齿、骨盆等的特征点,推断死者的年龄。(3)根据长骨长度推断死者身高。(4)根据尸体皮肤特征点,如文身、痣等,还有内部器官特征点,如有没有动过手术,有没有生育史等进一步刻画个体特征。有了这么多个体特征,警察就很容易寻找到死者的身份,一旦找到了死者的身份,案件也就算侦破了一半。

碎尸案件通常是熟人所为,毕竟一般情况下,陌生人何必要碎尸呢?

破案过程听起来很过瘾,但是大家通常会忽略了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死亡方式的判断。

在所有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法医和其他专业警察都必须对现场进行勘查,对尸体进行检验,结合调查情况,为事件定性。所谓的定性,就是能不能排除他杀。这是一项技术活,结论下达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而不是想当然而为之。在法医学中,他杀、意外、自杀被称为“死亡方式”,就是指机体所发生的死亡,是由别人导致的,由自己导致的,还是一些意外因素导致的。

很多人不能理解“自杀碎尸”和“意外碎尸”。在这里,我就重点说一下碎尸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断。

一、“碎尸”的含义

老秦有时候不禁感慨,中国的汉字文化实在是博大精深。就拿“碎尸”这个词语来说,其实就有两种含义。一种作动词理解,也是大家一般所理解的:“尸体被人分解后抛弃、藏匿”;另一种则作为名词理解,表示尸体的状态,例如在一件命案中,死者不是一具完整的尸体,而是由几块尸块组成,那这也被称为“碎尸”。

二、“自杀”“意外死亡”与“碎尸”的关系

老秦之所以要给大家讲述“碎尸”一词的不同含义,就是因为在词义不同的语境下,法医对死者的死亡方式以及案件性质的判定也会有所不同。所以,不能只要一看到“碎尸案”,就简单地判断其一定是他杀案件。死亡方式和尸体状态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

首先,把“碎尸”当成动词来理解。

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选择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使其“被碎尸”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或意外死亡的人一定能留得下全尸。

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能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里,致死因素在施加的过程中都可能导致死者“被碎尸”。

除了被致死因素的巨大外力碎尸,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还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

我来通过一个案例详细解释下。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

在这个案例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其次,在把“碎尸”当成名词来理解的语境下。

按照先入为主的观念,很多人都会认为只要发现尸块,就一定存在恶性凶杀案。但如果只要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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