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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狭义的部族政权之再建(下) (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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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六部长官均无权对各省督、抚直接发布命令,则不得谓是总辖全国之行政长官。又各部尚书、侍郎均有单独上奏之权,则各部尚书亦江不得谓是统率各该部之惟一长官。清制六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各一人,则一部而长官六人。此等各无专事,甚或朝握铨衡,夕兼支计,甫主戎政,复领容台;一职数官,一官数职,曲存禀仰,遑论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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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废宰相而提高六部实权,吏、兵诸部尚书,在明代多卓著声绩。清则无宰相,而六部亦几下侪(chai,2)于具员。光绪三十一年,王大臣奏言政治积弊,谓:“名为吏部,但司掣(chè)签之事,并无铨衡之权。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并无统计之权。名为礼部,但司典礼之事,并无礼教之权,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此种情形,盖自清初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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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仍设给事中,然其性质,转为御史官之一部,对朝廷诏旨,无权封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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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重要折奏皆归军机处,外廷无可预闻。设六科给事中,并隸(lì)于都察院。【都察院有给事中三十人,监察御史四十四人,皆得单独参劾上奏。】台、谏合一,给事中以稽查六部百司为主,与御史职务相同,完全失却谏官本意。【事亦始雍正初。汉臣有抗疏力争者,竟不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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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大权,则全出帝王意旨。既不属之宰执,亦无所谓“廷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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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营阳王时,【景平元年。】以蔡廓为吏部尚书,廓谓傅亮曰:“选事若悉以见付,不论。不然,不拜。”亮以语录尚书徐羡之,羡之曰:“黄散以下,悉以委蔡,【宋黄门第五品。】吾徒不复措怀。自此以上,故宜共参异同。”廓曰:“我不能为徐干木署纸尾。”【黄纸录尚书与吏部尚书连名。】遂不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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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有“敕授”,有“旨授”。敕授者,五品以上,宰臣奏可除拜之。旨授者,六品以下,吏部铨材授职,然后上言,诏旨但画闻从之,而不可否。【韦贯之尝言:“礼部侍郎重于宰相。”宪宗诘(jié)之曰:“侍郎是宰相除。”贯之曰:“然侍郎为陛下柬宰相,得无重乎?”】是自古用人,皆归相职与吏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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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废宰相而吏部权重,铨政主于文选司,自部、院属官,府、县正佐,皆听吏部择人注授,而大僚则由廷议会推。明制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参以下,吏部于弘政部会选。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员缺,三品以上官会举。惟廷推大权,实在吏部。可参看赵翼二十二史劄记明吏部权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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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臣用舍,权仍在外。【孝宗时,陕西缺巡抚,吏部尚书王恕推河南布政使萧桢;诏别推,恕执奏不可,帝卒用桢。又中旨复钦天监革职监正李华官,大学士徐溥等拒不可,谓:“即位以来,未尝有内降。幸门一开,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诏。”又穆宗时殷士儋(dān)籍太监陈洪力,取中旨入阁;御史赵应龙劾之,殷不安其位而去。此皆明代皇帝在法理上无权直接用人之史证也。】清代首罢廷推之制,内外大员皆由特简。即一命以上,由部案例注阙者,亦必经引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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