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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治罪,岂不容易引发争议,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但战后毕竟进行了审判。一九四六年三月,英国在香港的最高法院和渣甸货仓分别设立军事法庭,审理了四十六宗发生在香港、上海、台湾、惠州、日本和公海的案件,有一百二十二名日本战犯受审,结果是廿一人遭判死刑,两人被判终身监禁,八十五人被判半年至二十年徒刑,十四人无罪释放。畑津武义虽于一九四三年九月八日已由香港转移至上海阵地,但战后被引渡回港受审,上庭九次,终遭判死。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有英国陆军部档案,编号W.O.235的资料库收录了大量审判记录,如果陆南才前来找我,我愿意让他细读畑津武义庭审记录的其中一段文字——
被告:大日本帝国陆军畑津武义中尉 由东根德郡军团第二营押解
审讯地点及时间:一九四六年十月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日
召开法庭者:驻港陆军司令
庭长:威特中校 隶属:情报部队
成员:奇利和夫少校 隶属:皇家炮兵团 
高尔利上尉 隶属:国王皇家来复枪队
答辩:无罪答辩
裁决:有罪
刑罚:绞刑日期: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三日
备注:一九四七年一月二日 畑津武义之绞刑于香港赤柱监狱执行
问:你可否告诉法庭,把Morris Davidson关在马头涌集中营的囚室内,对他进行了什么暴力行为?
辩:那都是所有不服从命令的战俘该受的对待,日本皇军并非刻意施行暴力,那只是基本管治之必要手段。
问:请你描述一下行为内容。
辩:由几名我军士兵把他反绑在椅背上,脱光全身衣服,拳打脚踢。
问:你有参与?
辩:本人没有。
问:由你下令?
辩:本人只是按照集中营的惯常规矩发号施令,即使我不下命令,我军士兵亦必自动执行。
问:那么,是你下令对受害人进行施暴?
辩:我已说过,我只是按照惯常规矩发号施令,不管对谁,只要在集中营里犯了错,都一样。更何况,他越狱逃亡,率先破坏规矩。所有战俘被送进集中营的时候,已经签了文件,答应不会逃亡,一旦逃亡被捕,自愿接受绞刑。
问:本人必须提醒你,绞刑和虐待是两回事。请你说说,为什么Morris Davidson会在被执行绞刑以前,突然死于审讯室。
辩:因为他反抗,对我军士兵吐口水。我军士兵生气了,不断踢他的下体,把他的阴囊踢至爆裂,他便死了。
问:有没有什么特别理由令他吐口水?
辩:因为我告诉他,是他的一位朋友向我们的密侦报告,所以我们才在码头抓住他和另一个逃亡的华兵。他突然发疯,高声说不可能,告密者是他的人,不可能出卖他。他向我军士兵吐口水,骂他们是骗子。
问:请你说明什么叫作“他的人”。
辩:他没讲清楚,我不确定。可是我知道他是个变态的男人。
问:请你说明“变态”是什么意思。
辩:变态就是变态。是男人,却不像男人。男人应该爱女人。变态的男人却爱男人。据我所知,你们英国也不容许的吧。
问:英国容许不容许,是英国的问题,跟这次审判无关,请集中回答控方提问即可。你记得告密者的名字?
辩:我念不出来,但我会写汉文。我见过他,是个帮派分子。你给我纸笔,我写给你看。
控方批准请求。庭上宪兵把一张纸和一支笔递过辩方。
辩方在纸上写出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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