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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外之物”说起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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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因吧,挑头作乱的都是欲望。欲望都要谴责吗?其实它是动力,原动力。不信消灭掉欲望你试试,一切都要拉倒。爱欲的最初表现是喜欢。喜欢,常常已经有了性因素。接下来呢,传统的话,法律只承认婚姻;先锋的话,爱情不承认法律。无论你是传统还是先锋吧(现在好像没人管了),麻烦都在于另一种情况:你已经有了婚姻,甚至这婚姻中也有爱情,传说中的第三者却来显形成真。当然了,要是他/她跟你“性”一下之后明确表示瞧不上你,谢天谢地事情就好办多了,然而他/她“喜欢”你,甚至还“爱情”着你,这就麻烦。只拣三种情况来研究:1.老婆或丈夫并未发现你的出轨,而你却发现“喜欢”远远抵消不了说谎的痛苦,便了结掉这一不轨情缘,自行回归;2.你不仅了结了这一不轨情缘,还向老婆或丈夫做了坦白和忏悔,但不被原谅;3.坦白之后,老婆或丈夫原谅了你,可第三者却纠缠不休。

先说1:出轨毕竟是错误,但若爱情依旧,错误可以原谅,谎言则不可。谎言是爱情的头号敌人(或“喜欢”的潜在盟友),因为爱情的根本,就是要在心灵争战的大环境中建设一处自由、互信的乐土。如果,你曾出轨,却因为不能忍受谎言之苦而自行回归,则表明这是一次真正的爱情事件,是一个爱情重于喜欢的突出例证;因而你绝不是传说中那种不懂爱情的人。相反2:这样的老婆或丈夫不懂爱情,更不懂你的坦白之于爱情的价值,他们只懂婚姻。那么3:这样的老婆或丈夫才是伟大的老婆或丈夫,才是真正的爱人;而那位第三者却是只懂得喜欢,或还懂得那句错位的祝福——“身体健康,精神快乐”,但无论怎样都只针对自己。只针对自己的事,一般与爱情无关。

我是在为出轨者开脱吗?有可能。以己度人,我以为人人都会因“喜欢”而在心里有所出轨,没有相应的行动就好,但也可能是没有相应的机会。但若认为出轨即是爱情的失败,就把爱情看得太简单了。

出轨,其实只是对婚姻而言。至于爱情,却谈不上轨不轨——婚外之爱也仍在爱的轨中,婚内无爱也仍在爱的轨外;而婚外的喜欢,并且有所行动,也只是出了婚姻之轨。

所以,出轨应属一次法律性错误,而回归与否,却是一次面神的抉择。因为,婚姻是人约——由司法部门出具证明,而爱情,却属神约。“你愿意他/她做你的丈夫/妻子吗?”——此乃神问,超越法律,要你用灵魂来回答。这样想,倒是不能以回归与否来判定你是否违背神约了——回归,是爱情战胜了喜欢;不回归呢,却也可能是爱情冲破了婚姻。关键在于:人约可变,神约莫违——如果你把爱情看作信仰,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话。因而,如果婚姻中没有爱情,离婚也就正当。但若婚姻中没有的爱情,第三者那儿却有,该怎样评价“出轨”呢?当然,出轨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它却并不违背信仰,所以再婚亦属妥善之策。可是,如果第二者死活不跟你离,第三者又誓言死等,可咋办呢?唯一的希望是大家都能懂得:婚姻即法律,不可以不尊重,但爱情即信仰,毕竟是根本。也就是说,你先得守法,否则淫乱滋生,连神圣的爱情也将被混淆得面目全非;然后,何去何从,终归还是得面神而问——以你的诚实之心,看你的爱情何在。

于是有了一个总结:法律先于信仰,信仰高于法律。这差不多是和谐社会的特征。

这就又让我想起不久前广为争论的一件事: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争论得热烈而且糊涂。说人权高于主权吧,先就会给些不轨之谋以借口。其次,难道不是主权为着人权,倒会是相反吗?如果相反,则想必慈禧太后也会喜欢——无论她是在保卫主权,还是在出卖主权。

大凡局面两难,就当另辟思路。既有了前述那一总结,想来就应该是:主权先于人权,人权高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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