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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下)【在五胡及北朝】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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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自孝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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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谓: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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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行均田,必先审正户籍。十年二月,遂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此议本于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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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三长前,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韩卓疏谓:“巨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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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一邻长,复一夫。五邻一里长,复二夫。五里一党长,复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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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群臣多不赞同。太后曰:“立三长则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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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年京都大饥,韩麒鳞表陈时务,又乞“制天下男女,计口受田”。【可证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后。】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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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犊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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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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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谓桑天有盈,即充分在倍田内。】诸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给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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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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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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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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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其田已在千亩外。【若丁牛限四年,则并牛亦无限矣。】又北齐河清三年诏:“奴婢受田,亲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据北齐以推元魏,可见奴婢受田之多。【北齐尚有限,元魏并限无之。】又魏书源贺传有云:“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绐百姓。”北史常爽传谓:“三长皆豪门多丁为之。”然此等皆不足为此制深病,治史者当就大体着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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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要者则在绳其荫冒,使租收尽归公上。

还受之田,旧说以不栽树故曰“露”。恐露是“荫冒”之反义,以其属诸公上,故曰“露”。以其为露田,故须还受。以其须选受,故不得树桑榆;并不以其不准树桑榆,始称“露田”。【时有“露户役民”,正对复荫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义,还是要将豪强荫冒一切出豁,还是与西晋“户调”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之继演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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