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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下)【在五胡及北朝】 (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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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北朝的三长与均田制,更有一层重要的意义。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国,逮三长、均田制行,则政体上逐渐从氏族封建变为郡县一统,而胡、汉势力亦因此逐渐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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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宗室封郡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县为列侯。宗室封者先后共九十余人,部落大人封者则达一百八十余人。此等世襄封爵,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长、均田制行,则渐次形成中央一统之郡县制。魏立三长之年,即议定民官依户给俸;【高阁云:“惧蒸民之奸宄,置邻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剧,班俸爵以优之。”盖民田租收既归公上,则百官自应给俸。当时对百官给俸制甚多反对,此与反对立三长制用意正同,亦赖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诏:“朕顾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可见其前商人皆隶属官府,如崔宽传:“其治弘农,往来贩卖漆蜡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则隶官商人可罢,而民间自由商业亦因此再兴。北方社会重行使用货币,亦在此后也。(又孝明帝时张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及三长。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亦可见立三长舆班禄制两者间之关系。)】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盖河北尚多部落势力也。】是其证。自是中国士族逐渐得势。【因其多为中央统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诸胡部落大人逐渐失其地位。【因其均为封建小主。】此后魏孝文命鲜卑氏族全改汉姓,正以氏族之优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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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屡唱土断侨寓及厘正谱籍,然他们始终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权下剥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论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规模,而南方的黄籍积弊,终难清理。这可为北胜于南之显例。

其次再论均田制下之租额。

据魏书食货志,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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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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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谓“调”,即包举田租在内。一夫一妇六十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汉代三十税一之制。若以当时税收惯例,百亩收六十斛比论,相差已到十八倍。(1石=10斗=100升,30亩征100升。100亩征60斛,1斛=10斗=100升,则100亩征6000升。〔唐朝之前,1斛(hú) = 10斗。宋朝开始,改为1斛 = 5斗,而1石 = 2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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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调,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较现行调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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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层在农民实为甚大惠泽,因此易见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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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冲求立三长,与新制调法同时推行,谓:“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亊,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事施行后,计省皆十有余倍,海内安之。此与南朝因检定黄籍至激起民间变乱者迥不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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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豪强方面,亦仍有优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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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受田与良民等,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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